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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名备案公告的有关规定,青岛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及其他线路部分车站标准站名已经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名称。
附件:1.青岛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标准站名
2.青岛地铁8号线南段标准站名
3.其他调整地铁站名
青岛市民政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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