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11-15 来源 :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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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一、   补贴对象和申领范围

(一)孤儿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范围:

具有青岛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

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二、补贴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三、审批流程

总体工作流程为:申请-审核-审批。

1. 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5)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2. 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3. 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857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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