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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儿
1.如何认定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弃童、社会散居孤儿。
2.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怎样?
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孤儿的生活补助是多少?
机构供养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788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230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范围?
具有青岛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审批程序怎样?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的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不提供):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属于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或出院证明。
(3)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于失联的,按照《关于持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规〔2025〕1号)规定的相关材料流程办理。
(9)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被遣送(驱逐)出境人员的离境交通凭证。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属区(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对申请因父母重病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进行查验前,将重病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区(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评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抚养能力评估。
确认。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标准多少?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30元。
三、如果遇到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安全困境情况怎么办?
答:如遇到上述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市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
(1)强制报告机制。相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
(2)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于联系不上困境未成年人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困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监护干预机制。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未成年人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监护人将困境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区(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困境儿童
1.什么是重点困境儿童?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2.重点困境儿童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重点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867元。
3.重点困境儿童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申请。由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重点困境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其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5)儿童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6)儿童属于重病或罕见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审批。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什么是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五、儿童福利院
1.儿童福利院应当收留、抚养的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类型有哪些?
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主要指经履行规定的查找、寻亲等程序后,仍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2.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家庭才能寄养儿童福利院的孤儿?
根据《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青岛市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
(四)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五)主要照料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七)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八)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
(九)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十)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六、收养登记
1.想收养孩子的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2. 什么样的儿童可以被收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对收养异性子女的条件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该限制。
4.送养未成年人是否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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