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4-25 来源 :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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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孤儿

  1.如何认定孤儿?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弃童、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2.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怎样?

  1.   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   孤儿的生活补助是多少?

  机构供养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范围?

  具有青岛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1)父母死亡或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父母双方失踪的。

  (2)父母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在押服刑人员;父母双方都为在押服刑人员的。

  (3)父母重度残疾: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在押服刑,另一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属重度残疾患者(持有一至二级残疾证或一至四级优抚对象伤残证)。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审批程序怎样?

  (1)申请。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儿童本人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社区(村、居)应及时将申请人上述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核审批。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补助标准多少?

  经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规定的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有关政策保障,目前社会散居孤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无法出具失踪等相关证明怎么办?

  目前省厅正准备出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政策。

  二、困境儿童

  1.困境儿童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儿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且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

  2.困境儿童申请审批程序怎样?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情形。

  “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

  “罕见病”是指符合相关文件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贫困家庭证明”是指城乡低保证。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视情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3.困境儿童生活补助标准多少?

  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当地低保政策给予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给予补助。农村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待遇。生活在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一次性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

  1.   如果遇到困境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安全困境情况怎么办?

  如遇到上述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

  (1)强制报告机制。相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上述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的,应及时给予表扬。

  (2)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于联系不上困境未成年人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困境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评估帮扶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区(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4)监护干预机制。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未成年人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监护人将困境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区(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重点困境儿童

  1.   什么是重点困境儿童?

  重点困境儿童包括: 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1.   重点困境儿童生活费补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中,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在押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

  四、流浪未成年人

  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度日或处于流浪边缘,流浪到我市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

  五、儿童福利院

  1.什么样的儿童可以进儿童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主要是接收社会上查无父母的弃婴。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所辖派出所报案,并填写弃婴捡拾证明。派出所负责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报案证明,送青岛市儿童福利院。

  2.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家庭才能寄养儿童福利院的孤儿?

  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青岛人均居住面积为27.86m²)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2017年,青岛市城市居民人均收入63047元。)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3.如何办理孤残儿童寄养手续?

  首先由寄养家庭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委或居委会审核同意,报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管理部门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试寄养3个月。试寄养期满适合参加家庭寄养的,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可酌情续签或解除寄养协议。

  六、收养登记

  1.想收养孩子的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符合以上条件的,找到收养对象后,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2. 什么样的儿童可以被收养?

  答:《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对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的条件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送养10岁未成年人是否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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