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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减缓“悬崖效应”,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
二、刚性支出的范围是什么?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支出较大造成居民基本生活困难,是当前群众反映较为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实施细则》立足与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这一根本,以需求为导向,一方面,突破“衣食住燃”等传统“居民基本生活”内容,将关注重点瞄准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明确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因灾因意外支出、护理费用支出等项目,并从提高操作性出发,明确了各项刚性支出的测算方式、认定依据等。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刚性支出范围,推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
三、《实施细则》为什么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规定了有效期?
因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为此,《实施细则》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为审核确认之日起的12个月。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认定,要重新申请,但如果前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无变化,不再要求再次提交。
四、《实施细则》中相较于以前传统的救助对象完善了哪些方面?
(一)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层级。对低保、特困、临时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已按规定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适当放宽了家庭财产限制条件。允许在提出申请认定前1年内或享受认定身份期间,购置、新建(含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征地拆迁后新建)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允许拥有在棚户区改造(含旧村改造)中获得的2套未产生经济效益的住房。
(三)细化了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将省民政厅文件中的70%-90%之间的最低限,即不低于70%作为纳入条件。
(四)扩大了刚性支出范围。将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用计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五)对医疗支出的范围进行了细化。由个人负担的所必需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明确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陪护费用等), 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六)压缩了办理时限。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七)明确了认定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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