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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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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715986652
  •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 发布日期 2024-12-16
  • 一、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使用的信息来源有哪些?

    答:信息来源主要有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民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不良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服务承诺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行为信息;荣誉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等;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二、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划分情况是什么?

    答: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 A、B、C、D 四类。社会组织社会信用良好的归集为A类,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4A等级和部分符合条件的3A等级社会组织;社会信用正常的归集为B 类,是指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但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以及获得2A、1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者未获得评估等级但运行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社会信用不良的归集为C类,是指具有活动异常情形的社会组织;严重失信的归集为D 类,是指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社会组织。

    特别指出的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成效良好信息在A类标准的范围之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在B类标准的范围之内,这在全省首次把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纳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三、对A、B、C、D 四类不同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监管措施有何不同?

    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A类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B类社会组织,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主要措施,注重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我约束,实施必要监管;对C类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加财务审计、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D类社会组织,除采取C类社会组织监管措施外,民政部门还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现场检查、专项执法抽查频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等措施加强监管。

    四、社会组织信用分类结果会公开吗?

    答: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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