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出台(以下简称《评定办法》),不仅深入贯彻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还结合青岛市本地的特点和需求进行创新性设计,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评定方案。相比《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青民〔2020〕108号),《评定办法》在落实国家标准、调整管理期限、增设评定等级明确退出条款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推动青岛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贯彻国家要求,兼顾地方特色。《评定办法》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重视与国家标准和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结合青岛的地方特色,增设“五星+”养老机构,除国家标准外,在机构备案床位数,老人入住率,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机构居家上门服务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在等级评定要求中明确分项得分要求,保证机构在各分项的均衡发展。突出青岛市养老服务的引领性和示范性。
细化评定方案,明确评定职责。《评定办法》通过细化评定标准和明确评定职责,确保了评定工作的公平性、透明性和操作性。办法设计注重落实科学评估机制,强化管理职责,确保评定流程的清晰和高效。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养老机构则需要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并主动公开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的责任分工,保证了评定过程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统一评定资格,严格把控底线。《评定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均可提出评定申请。同时提出“近1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等八类不予评定的情况,并明确“弄虚作假行为”等九项退出条款。在保证准入公平的基础上,坚决杜绝违法犯罪等失信行为,引导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切实保障。
加强质量管理,动态持续监管。《评定办法》对评定组织和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评审材料存档备查,形成可回溯管理。同时,强调动态评定机制,要求养老机构年度自评和民政部门不低于15%比例的抽查复评,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持续改进。动态评定和持续监管的结合,这不仅保证了养老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也促使养老机构在长期运营过程中不断优化自身服务内容和管理水平。
总体而言,《评定办法》的出台,不仅全面落实了国家对养老服务质量的要求,还结合了青岛市的实际需求与地方特色,推动了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竞争和保障老年人福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