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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民政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民〔2023〕64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号),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制定《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人才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措施制度,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驻青院校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高水平、特色化建设工程,积极申报高职高水平专业群、技工教育优质专业(群)。鼓励驻青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健全市、区(市)、机构三级培训体系,分层分批分类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
(二)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等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到2025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对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奖励。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养老服务企业探索建立“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三)强化人才队伍激励。对入职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2—4万元的入职奖励;对养老护理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水平给予每人每月100—200元的岗位津贴。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齐鲁和谐使者选拔”,开展“青岛敬老使者”评选;开展“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积极推荐优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
(四)拓宽人才队伍来源。鼓励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实施“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护理+养老服务”行动计划,引导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优化专业岗位配置,配强养老服务机构人力资源、财务、安全生产、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建立“社工+志愿者”联动机制,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
(五)实施人才就业支持。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养老综合责任险补贴。加强稳岗信贷扶持,积极推进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通过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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