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落实观察点有关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青岛市民政局印发了《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成立登记,内部治理,变更、注销登记,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提出了统筹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要求,并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总则。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能部门等名称做出解释,明确了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
(二)成立登记。明确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有关要求,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以及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权责明确,为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提供保障。
(三)内部治理。规范了社会组织日常活动,对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人、换届、分支代表机构、会费、年报、评估、领导干部兼职、论坛活动、涉外活动等11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变更、注销登记。重申了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五)监督管理。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抽查检查、调查处理、社会监督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下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更好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