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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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65233188
  • 主题分类 儿童福利
  • 成文日期 2022-09-14
  • 发布日期 2022-09-19
  • 发文字号 青民规〔202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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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日前,青岛市民政局印发了《青岛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要求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明确指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家庭寄养工作直接关系到被寄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先后向各区(市)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书面征求意见,结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于20229月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家庭寄养评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T122-2019)。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共943条,明确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更加突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使儿童福利机构更具可操作性,具体体现为:

    (一)在人性化方面

    1.明确了家庭寄养范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青岛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儿童福利院)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依法对应当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明确了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给以特殊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软硬件设施设备方面都优于一般家庭,将其留在机构中更利于实现孤残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3.最大限度维护寄养儿童情感和鼓励寄养家庭爱心。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分离产生的心理问题,《实施细则》对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的安置作出规定,强调:拟送养的寄养儿童,要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让寄养家庭有足够时间做好离别工作。对其他需要再安置的儿童,要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等方面的疏导和照料。同时,对主要照料人的变更、寄养融合期、短期养育服务以及儿童寄养期间的户口和监护关系分别做出规定。同时赋予寄养家庭优先收养权。

    (二)在规范化方面

    4.提高了寄养家庭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具有稳定、健全功能的家庭,《实施细则》从适合寄养的儿童、适合寄养儿童的家庭、每个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寄养残疾儿童的社区环境以及寄养儿童参与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寄养家庭及成员应当在居住、收入、健康、品行以及主要照料人等十个方面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8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5.规范寄养关系确立和解除程序。针对寄养关系的确立,设置了申请评估审核培训签约五个环节。同时对寄养家庭在儿童寄养期间约定了十项义务,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好安全,照料好生活,培养好品行,协助好就医就学,配合好康复服务、儿童送养以及接受机构监督指导等。针对寄养关系的解除,《实施细则》规定了寄养关系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的情形及其处理措施。

    6.明确了跨省寄养、经费使用和社会参与等问题。《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三)在专业化方面

    7.赋予具有专业抚养知识的家庭优先寄养权。《实施细则》规定,对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寄养儿童。

    8.儿童福利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专业服务能力。《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要聘用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职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在评估、解除寄养关系等环节中,发挥专业社工的专业评估、心理疏导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寄养服务专业化。

    9.强化和控制寄养服务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实施细则》对寄养每个环节的设计,都尽量做到专业保障。增加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培训职责。强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此外,儿童福利机构还要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以及变更后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保障家庭寄养的专业性水平和养育质量。

    《实施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化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寄养儿童的基本权益。

    政策解读处室: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电话:8579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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