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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华玉芹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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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901654038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2022-07-20
  • 发文字号 青民〔2022〕68号

  •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通过召开基层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多次征求基层的意见建议,对接征求了市财政局意见,按要求落实好发文的程序,7月14日,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救助程序、加强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与保障措施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为救助对象范围。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意见》降低了外来人员救助门槛。由原来的“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降低为“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范围覆盖到急难发生地在本市的所有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第三部分为救助类别。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急难型、支出型类别的救助范畴和条件。急难型临时救助增加了遭遇重大疫情范畴,支出型临时救助范畴由原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拓宽到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

    第四部分为救助标准。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分类、分档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支出型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纳入救助范围内的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家庭应达到100%,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不低于90%,其他困难家庭不低于60%。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本科学生不低于5000元、专科学生不低于3000元,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除外)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按照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自负教育费用,参照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施行。

    第五部分为救助方式。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救助方式。

    第六部分为救助程序。主要明确了临时救助申请渠道、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确认程序与放宽申请时限等内容。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外,其他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第七部分为加强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主要明确了加强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制度及与慈善救助相衔接的内容。

    第八部分为保障措施。主要明确了落实资金保障、强化主动发现、健全快速响应、加强部门协同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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