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华玉芹解读《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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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901653842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2022-04-22
  • 发文字号 青民规〔2022〕1号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95元,三市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48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0%。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5.6万户、8.1万人,其中城市1.2万户、1.7万人,农村4.4万户、6.4万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幸福指数不断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不断健全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日,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调研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初稿,召开了基层座谈会、书面征求基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接征求了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意见,按要求落实好发文的程序。3月24日,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

    三、主要内容

    《低保办法》共八章64条,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审核确认、低保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八章节。

    (一)明确了低保申请的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本地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此次修订《低保办法》明确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并将低保边缘家庭重残单人保的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放宽了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条件。顺应时代发展,针对人口流动性增强、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的现状,为确保外地来青持居住证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此次修订《低保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有关申请条件,将原来所有家庭成员均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放宽为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即可。具体情况为: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四)优化简化了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全部按程序下放到镇(街道)后的办理流程。此次《低保办法》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流程,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受理审核、村(社区)公示、镇(街道)确认的程序进行办理,进一步提升了低保办理效率,审核确认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

    (五)规范了服务与管理的相关内容。新修订的《低保办法》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由原来的A、B、C三类调整为A、B两类,A类每年复核一次,B类每半年复核一次。此外,建立了对低保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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