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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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895363129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成文日期 2022-07-14
  • 发布日期 2022-07-15
  • 发文字号 青民〔2022〕6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意见》。

    问:《意见》在临时救助范围上有什么新突破?

    答:1.降低了外来人员救助门槛。由原来的“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降低为“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2.扩大了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覆盖到急难发生地在本市的所有急难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3.拓展了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由原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拓宽了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

    问:《意见》在临时救助标准上有提高吗?

    答:重新确定了困难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标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本科学生不低于5000元、专科学生不低于3000元,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

    问:《意见》在临时救助程序上有什么进一步优化吗?

    答:1.优化了申请渠道。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外,其他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2.简化了确认程序。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3.放宽了申请时限。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政策解读处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8579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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