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低保制度遵循哪些原则?
(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二、认定低保对象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四、如何申请办理低保?
1.申请和受理。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六、哪些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七、哪些情况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虽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认定的基础值为当地月低保标准48倍,并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
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
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
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
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
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七)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3倍,或者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九)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十)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一)通过离婚、赠予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二)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十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十四)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低保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低保资金。
九、《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处室:青岛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联系电话:857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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