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4-27 来源 :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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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市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轻微违法事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将《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青岛市民政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9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0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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