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老年人福利待遇、医疗保障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精细化加强养老机构的建设力度”的建议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和《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2020〕14号)有关要求,对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以及内资与外资)给予床位建设补贴。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养老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按每张床位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 (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目前,我市各类养老机构现有备案的301家,正常运营的有295家,养老床位4.3万张;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36处,长短托养床位4047张。
二、关于“提升助老大食堂的建设力度和服务时长,由原来的一日一餐提升为一日三餐”的建议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1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号)有关要求,2020年至2021年,我市建设了136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都内设中心食堂,各区(市)建设独立助老大食堂252个。均由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五星级的养老机构运营,中心食堂或助老大食堂在满足辖区内的60岁以上老年人中饭优惠基础上,可以面向社会群众以及老年人提供早、晚餐的社区配餐或送餐。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5号)的要求,2022年,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各选取两个镇作为试点,通过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农村幸福院转型等方式,在每个行政村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站点的建筑面积一般为350平方米,每个服务站点的服务功能都包含了老年人助餐配餐送餐。争取利用2023-2024年两年时间,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站点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2022年,市政府将新建100处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100处城市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列为市办实事,计划到2024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市街道和社区(新型行政村)。
三、关于“增加老年人的福利待遇,实现老年人日常生活有保障”的建议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加快推动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2021年12月,青岛市民政局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约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月不超过350元。
为加快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2022年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对相应年龄段和身体能力评估结果的老年人,发放两类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第一类为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上缴存不低于1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50元;第二类为老年人每月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上缴存不低于200元时,政府为其补贴120元。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兑现给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
下一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转送<关于实施爱老助老五项行动的议案>的通知》(青人发〔2022〕15号)中涉及“开展老年人助餐推广提升行动”的办理要求,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了《青岛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推广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初稿)》。此方案发布后,将会加快深化和规范我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助餐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世明, 联系电话:8579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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