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鲁民〔2026〕52号,以下简称《基准》)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逐条学习2026年版《基准》,重点掌握新增事项、调整事项和裁量阶次变化。各区(市)民政局可结合本地执法实际,在省民政厅《基准》划定的阶次和幅度内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稳妥做好新旧衔接。2026年版《基准》自2026年10月19日起施行,2024年版同时废止。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对正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逐一梳理,属于2026年10月19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处理,确保衔接平稳有序。
三、严格对照基准处罚。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基准》实施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对《基准》未明确的裁量情形,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强化指导监督。市民政局将采取抽查、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民政局适用裁量基准情况的指导监督。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涉企执法流程,优化执法方式,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确保裁量基准执行到位。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2026年版)》的通知(鲁民〔2026〕52号)
青岛市民政局
202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通知(鲁民[2026]52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