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管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发挥“四个服务”作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5年度市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的市管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评估:
1.未参加过评估的;
2.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3.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近三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
3.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4.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自评结果达不到3A及以上等级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市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本次评估采用《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4年修订)》。
三、评估标准
(一)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三个等级。
(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基础满分为200分。评估结果分3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得分在190分(不含)以上; 4A级,得分在180分(不含)至190分; 3A级,得分在160分(不含)至180分。
四、评估机构
(一)市民政局设立市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评估复核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
(二)评估委员会由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确定评估等级、复核等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评估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五、评估程序
(一)发布评估通知,受理参评申报;
(二)召开线上培训会;
(三)对参评社会组织评估材料进行初审;
(四)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五)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等级(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发布评估等级公告;
(八)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具体安排
(一)参评申报。4月18日前,市管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填写《2025年度青岛市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见附件1),发送到电子邮箱qdshzz2025@163.com。
(二)资料准备。4月22日前,参评市管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和评估资料目录,认真准备资料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评估电子邮箱qdshzz2025@163.com初审,参评材料纸质版可装订成册,标明“评估材料”字样。
(三)实地考察。5月16日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做出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公示及复核。5月30日前,评估委员会对审核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示期间,对社会组织提出的复核申请和举报进行调查与复核,并作出裁定。
(五)由市民政局发布最终评估等级公告。
七、等级管理
(一)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三)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1.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2.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3.上年度年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报的;
4.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八、有关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改进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组织评估坚持自愿参加原则,各市管社会组织要根据评估标准,认真自查,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整改,以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要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评估所需各项资料,如实提供,按时报送。同时,要积极配合评估专家组的现场评估工作。
(三)市管社会组织评估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评估为名向社会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评估专家组要周密部署,落实措施,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规范操作,定量考核,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青岛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5日
(评估机构联系人:邵晓燕,18363980313;马金萍,1756177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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