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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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4669763919482397
  •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 成文日期 2022-08-03
  • 发布日期 2022-08-03
  • 发文字号 青民字〔2022〕6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发〔2020〕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区(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规范名称应为:山东省青岛市××区(市)××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

    (二)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当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当选证书的,应由所在镇(街道)出具当选证明或提供选举结果报告单原件。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程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应当遵循事前沟通、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提供备案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查,区(市)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地址(住所)、任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信息进行登记后,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情形

    (一)集中换届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材料统一报区(市)民政部门,由区(市)民政部门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发放新《证书》。

    (二)届中调整备案

    1.因新设、撤销、合并等原因产生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原《证书》、相关批复文件和备案材料,向(区)市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书》。

    2.因原《证书》遗失、损毁等原因申领新证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通过市级报纸媒体向社会公示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告内容,向(区)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发《证书》。

    3.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变化发生30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原《证书》、相关证明和备案材料,向(区)市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书》。

    4.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因故辞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辞职申请书、当选证书、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收回已发放的《证书》。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要协调落实和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支持作用,帮助建立《证书》管理、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利用特别法人地位开展好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依法依规办事,更好地为群众办好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

     

    附件: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doc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 梁延志  联系电话: 83093093)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