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2022〕41号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
(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8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民函〔2022〕3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在全市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7月
三、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青岛”“岛城”“全市”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如“某某区(市)分会”等;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打着服务地方和企业发展等旗号只开展联谊活动的;
21.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区(市)民政部门、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全市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工作专班,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扎实组织实施。各全市性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全市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并于6月20日前将《××主管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金宏。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于5月31日前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电子版、盖章扫描版直接发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民政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会员积极举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违规问题线索,同时结合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工作,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市)民政部门和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强化政治引领,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建一个、强一个”,真正规范运行、高质量发展,坚决防止盲目攀比、贪大求多、无序扩张。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市)民政部门和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于5月11日前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6月30日前,各区(市)民政部门形成不超过3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等),并填写《××区(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金宏。
(联系人:张立德,电话:85795552;
联系人:王 鹏 ,电话:85795550;
电子邮箱:qdsshzzglj@qd.shandong.cn)
附件:1.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2.××区(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
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3.××主管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
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1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基本情况 |
自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
分支(代表) 机构全称 |
设立时间 |
设立方式 |
业务范围 |
组织机构 |
近两年开展的主要活动 | |||
1 |
1.…… 2.…… 3.…… |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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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
1.自查范围包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 2.设立时间:2014年之前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时间为准;2014年之后成立的,以会议审议通过时间为准; 3.设立方式:以会议形式审议通过的,需写明会议时间和会议名称; 4.业务范围:详细填报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业务领域和主要职责。
|
附件2
××区(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总体情况 |
工作成果 | |
1 |
开展自查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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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抽查检查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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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现存在整治情形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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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列入整治范围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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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情形 |
发现问题(个) |
完成整治(个) | |
5 |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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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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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另行制定章程的 |
||
8 |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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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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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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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青岛”“岛城”“全市”等字样的 |
||
12 |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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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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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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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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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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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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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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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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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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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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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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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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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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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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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结果 |
列入整治数(个) |
完成整治数(个) | |
26 |
终止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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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限期整改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附件3
××主管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总体情况 |
成果 |
备注 | |
1 |
开展自查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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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抽查检查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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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现存在整治情形的社会团体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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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列入整治范围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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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情形 |
发现问题(个) |
完成整治(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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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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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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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另行制定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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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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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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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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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青岛”“岛城”“全市”等字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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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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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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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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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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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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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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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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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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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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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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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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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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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打着服务地方和企业发展等旗号只开展联谊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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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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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结果 |
列入整治数(个) |
完成整治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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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终止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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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限期整改的分支(代表)机构数(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