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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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4-21
发文字号
青民字〔2022〕32号
有效性
有效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字〔2022〕32号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
《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 号)、《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鲁民〔2017〕23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27号)《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青民字〔202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采用摇号、机选、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适时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部门联合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一次完成。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社会组织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按不低于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数量5%的比例,从中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登记管理机关每年应至少发起一次部门联合抽查,联合抽查次数不低于总抽查次数的10%。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流程和要求,按《青岛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青双随机办〔2019〕2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获得3A、4A、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分别自获得评估等级之日起1年、2年、3年内不列入抽查名单。
社会组织存在被举报、当年年检年报异常、未参加年检年报、未按期换届或延期换届,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存在其他需要检查情形的,应列入抽查重点,且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涉企收费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内容。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提前通知被检查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从社会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检查人员,两人以上为一组开展工作,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并记录在案。
对社会组织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时,登记管理机关、相关部门分别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
第九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条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社会组织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被检查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自抽查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向被抽查社会组织发出抽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检查社会组织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复查发现检查结果有误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复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确定的抽取情况和检查结果通过政务网站、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对社会组织存在违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被检查社会组织通过登记的信息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运用电子化手段,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抽取和检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检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检查费用,所需经费通过部门预算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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