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55
关于征求《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区(市)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5日17:00前将盖章扫描件通过金宏反馈至“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无意见也请反馈“无意见”。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意见反馈表
3.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3日
(联系人:龙艳 联系电话:85795582、18615325989)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大数据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青岛银保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各区(市)政府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文件
名称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单位
名称修
改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1.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和督促备案,仍不备案的,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列入黑名单按规定予以惩戒。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2.加强建筑使用和消防安全监管。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动整改落实。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依法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竣工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由区(市)级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商研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3.加强食品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风险监测,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采购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卫健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工作。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行业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全员安全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5.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养老机构通过制定员工守则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式,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加强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养老护理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拟入职人员等开展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严防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6.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内从事消防、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资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督促机构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民政、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由民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其依法执业意识。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
7.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医保部门要依法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养老服务机构医保基金等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对查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
8.加强涉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行为进行监管。银保监部门要加强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养老机构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行为;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
9.强化运营秩序管理。民政部门要督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协议签订、加强24小时值班、视频监控、内部档案、异常事件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对相关违规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条给予处罚;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10.加强设施建设监管。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清查整治专项行动,2022年6月底前存量问题全部整治到位。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严格落实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等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
11.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的作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2.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重点指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二、落实监管责任
13.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
14.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依规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15.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引导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16.营造社会监督环境。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在机构显要位置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区(市)民政部门要及时、规范公开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民政部门公开的养老服务监督电话,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
三、创新监管方式
17.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对相关监管领域,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第三方参与日常监管。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书面抄告有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8.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有关信息平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各级各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
19.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细化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每年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一次等级评定,定期公开等级评定结果,并将等级评定结果与运营奖补相挂钩,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秩序规范和服务质量提升。
20.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要按照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的,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督促其尽快备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青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21.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负责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健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社部门负责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复用。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进行公示。
22.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21年底前,所有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支持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品牌化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23.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区(市)、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措施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科学配置资源,及时通报情况,认真研究解决监管中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24.增强执法能力。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和公正执法教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技术、设备、经费保障,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25.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不断满足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2021年9月10日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
教育部门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技工院校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职责权限做好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银保监部门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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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岛 市 民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