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市福彩养老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动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的落实
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养老机构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实施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落实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对于推动实现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由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压实企业安全管理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辖区养老机构进行落实。
二、明确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民政部、应急救援部门的有关规定,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落实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养老机构机构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消防安全)职责。
(二)开展安全(防火)检查。养老机构机构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消防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落实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养老机构安排专人进行每日安全(防火)巡查,及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同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养老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养老机构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七)设置安全(消防安全)标识。养老机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机构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经过岗前安全(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养老机构制定本单位安全(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十)禁止行为
1.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2.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4.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5.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6.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7.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8.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9.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三、有关要求
(一)签订承诺书。各区(市)民政部门依据本通知主要精神,制作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安全)承诺书,并与本辖区各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承诺书。
(二)加强社会监督。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内容,对本单位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定期公告,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行业监督。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督促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安全)承诺制度,对未建立承诺制度的养老机构,限期5月中旬完成整改。同时,督促养老机构严守承诺、执行到位,广泛发动员工,对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青岛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