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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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21003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4-08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发文字号 青民安委〔202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市福彩养老院:

    现将《青岛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各区(市)民政局要及时将《青岛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下发到辖区各养老机构,组织养老机构认真学习掌握《规范》基本要求,提高贯彻落实《规范》的自觉性,并与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拉网式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二、实施《规范》,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按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要打造一批实施《规范》市级示范单位的要求,各区(市)民政局要至少确定1个(市北区2个)养老机构作为创建市级示范单位并指导其开展创建工作。

    三、其他要求

    市局直属养老(福利)机构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区民政局组织的创建示范单位报名,并由所在地区民政局统筹安排。各区(市)民政局将确定的开展创建市级示范单位名单,于2021年4月9 日上报市局养老服务处。


    附件:1.青岛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2.创建市级示范单位名单

     

    青岛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

     

    (联系人:刘斌 ,电话:85795583)

     

    附件1


    青岛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及消防档案。

    本规范适用于本辖区所有养老机构。

    2 引用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5506-2010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032-20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老年人照料设施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3.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

    3.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3.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

    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

    3.5 老年人生活用房

    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

    3.6 老年人康复与医疗用房

    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3.7 养老机构

    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3.8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 场所设置要求

    4.1 一般规定

    养老机构的选址、总平面图布局、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建筑装修必须符合GB 50016、 GB 50222、GB 50140、JGJ 450等规范的要求。

    4.2 基地选址

    4.2.1 养老机构的选址应符合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

    4.2.2 养老机构建筑基地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3 养老机构建筑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电管路穿越。

    4.3 总平面布局

    4.3.1 养老机构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机构的不同功能类型进行合理的建筑布局,功能分区应明确。

    4.3.2 养老机构建筑基地及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3.3 总平面交通规划应便捷流畅,能满足安全疏散、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要求。

    4.3.4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连。无障碍停车位或无障碍停车下客点应有明显的标志。

    4.4 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级

    4.4.1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4.4.2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4.3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4.4.4 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4.5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定第4.4.3 条的规定;

    4.4.5.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4.6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4.4.7 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

    4.5 安全疏散

    4.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4.5.2老年人照料设施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设在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5.3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4.5.4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5.5 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m。

    4.5.6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中的规定: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老年人照料设施252015201510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 ?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 ?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4.5.7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等。疏散门内外 1.4 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地面不宜有高差,当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有明显标志。

    4.5.8 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 m,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2 m。

    4.5.9 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电梯。

    4.5.10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4.6 建筑消防设施

    4.6.1 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4.6.2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3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4.6.4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4.6.5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系统,且应符合GB50016对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要求;

    4.6.6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按GB50140的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

    4.6.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6.8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4.6.9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

    4.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GB51251的规范要求设置防排烟系统。

    4.7 装修材料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一般规定

    养老机构应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制度

    5.2.1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活动要求等内容。

    5.2.2 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应包括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及火灾情况统计等内容,由单位的消防分管部门综合统计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直至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可按月、季、年汇报。

    5.2.3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5.2.4 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改正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5.2.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应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警告标示、安全重点部位防护器材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5.2.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7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应包括消防站值班管理规定、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例会、交接班、器材管理规定等内容。

    5.2.8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器材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5.2.9 危险源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操作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记录等内容。

    5.2.10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程序、注意事项、情况记录、演练的小结与评估等内容。

    5.2.11 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

    5.2.13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养老机构还应该制定仓库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制度。

    5.3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养老机构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3.1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5.3.2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5.3.3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5.3.4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3.5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5.3.6 火警处置操作规程;

    5.3.7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6 消防安全职责

    6.1 一般规定

    6.1.1 养老机构应当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6.1.2 养老机构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6.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1.4 各级民政部门应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养老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6.1.5 养老机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6.1.6 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6.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养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6.2.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保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6.2.2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2.3 建立定期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

    6.2.4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2.5 组织建立单位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6.2.6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6.2.7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6.3 消防安全管理人

    6.3.1 养老服务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或后勤保卫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6.3.1.1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源,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1.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6.3.1.3 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灾隐患,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6.3.1.4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落实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6.3.1.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3.1.6 组织管理单位志愿消防队;

    6.3.1.7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3.1.8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其他养老机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结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6.3.1.9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养老机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6.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养老机构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6.4.1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4.2 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6.4.3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6.4.4 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掌握相关消防安全风险源,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6.4.5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6.4.6 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6.4.7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4.8 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5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6.5.1 掌握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消防设施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6.5.2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进行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5.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6.5.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故障值班记录。

    6.6 志愿消防队员

    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6.6.1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的职责分工;

    6.6.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悉单位建筑功能布局,掌握相关消防安全风险源,了解消防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会组织疏散、会扑灭初期火灾;

    6.6.3 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6.4 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灭火救援,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6.7 员工(护理员)

    6.7.1 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6.7.2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风险源,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6.7.3 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熟悉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掌握自己在消防应急预案中工作职责。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做好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救护等工作;

    6.7.4 指导、督促住养老人、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养老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室内外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设计图纸报送当地住建部门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时,应当依法申报住建部门消防验收或备案。

    7.1.1 对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装修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7.1.2 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试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重点部位和管理环节实施标准化管理。

    7.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宜安装使用消防巡检系统,实行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化管理。

    7.1.4 使用的建筑消防产品,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7.2 消防安全标识管理

    消防安全标识的制作、消防安全标识设置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2015)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通过规范运用标志、标识、标牌等可视载体,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可视化、规范化。标识颜色应当醒目并区别于四周装修材料颜色,且应设置在明显部位。消防安全标识一般包括提示性标识、禁止性标识、引导性标识三大类。

    7.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将药品库房、液化气瓶间、供(用)氧房、变配电间、厨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物资仓库等重要用房、容易发生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实行严格管理。

    7.4 电气防火管理

    7.4.1 一般规定

    7.4.1.1 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7.4.1.2 电器线路和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4.1.3 每年应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安全检查。

    7.4.2 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7.4.2.1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 PVC 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留有 1-2 处检修孔;

    7.4.2.2 配电箱、开关、插座应安装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7.4.2.3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不燃材料或导线穿越可燃或易燃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保护隔热;

    7.4.2.4 严禁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4.3 电气防火日常管理要求

    7.4.3.1 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

    7.4.3.2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7.4.3.3 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用房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使用电气设备;

    7.4.3.4 使用电气设备时,电气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安全距离;

    7.4.3.5 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7.4.3.6 应设置电瓶车固定充电插座,安装继电保护装置,严禁电瓶车车主私拉电线给电瓶车充电。

    7.5 用火管理

    7.5.1 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事先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措施等内容;

    7.5.2 加强对碳火、蚊香和蜡烛使用的安全管理,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

    7.5.3 除指定区域外,禁止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火柴;

    7.5.4 使用稻草、秸秆等为燃料的厨房应在火源前设置防火凹槽。

    7.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7.6.1 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6.2 药品库房、供(用)氧房、液化气瓶间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并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7.6.3 供氧房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应做好标识。输氧结束后应关闭气阀、撤出氧气瓶并送回存放室,不应将氧气瓶留存在老年人居住房间内;

    7.6.4 使用燃气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其场所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7.6.5 定期清洗厨房排烟罩、排油烟管道,且在厨房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6.6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7.6.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7.6.8 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7.7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7.1 设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的,应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7.7.2 老年人居住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主要通道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安全疏散图示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7.3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7.7.4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屏风、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7.5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楼梯间、走道等部位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7.7.6 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如设有门禁系统或其他控制措施)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8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7.8.1 一般规定

    7.8.1.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7.8.1.2 自身不具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养老机构应当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应报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7.8.1.3 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标识分为“正常”、“故障”、“拆除”、“停用”四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调整并进行记录。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标识的完好,不因时间及责任人员的变动导致标识的损毁、迁移和错挂。

    7.8.2 消火栓系统管理

    7.8.2.1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7.8.2.2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7.8.2.3 消火栓箱内器材配置齐全,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7.8.2.4 每月手动启动消防水泵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情况。

    7.8.2.5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压力和流量。

    7.8.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

    7.8.3.1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

    7.8.3.2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7.8.3.3 每月手动启动消防水泵一次,并检查供电电源情况。

    7.8.3.4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压力和流量。

    7.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7.8.4.1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7.8.4.2 不得擅自关闭系统,维修保养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7.8.4.3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

    7.8.4.4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8.5 防排烟系统管理

    7.8.5.1 自然排烟外窗不应被遮挡;

    7.8.5.2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其手动开启装置应醒目,并设置标识,方便使用;

    7.8.5.3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系统应保持自动工作状态。

    7.8.6 防火卷帘管理

    电动防火卷帘两侧的升、降、停按钮不宜上锁;

    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识;

    防火卷帘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防火卷帘投影下方两侧应设置黄色警戒线或“消防卷帘门下请勿堆放物品”的标识;

    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防火卷帘封闭性能。

    7.8.7 灭火器管理

    7.8.7.1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曝晒、强辐射热、潮湿等环境影响。

    7.8.7.2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摆放稳固,不得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8 防火巡查和检查

    8.1 一般规定

    8.1.1 养老机构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和频次。

    8.1.2 防火巡查、检查要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人员、检查人员、核查人员、主管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和归档。

    8.1.3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8.2 防火巡查

    8.2.1 养老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老人居住区应当加强夜间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

    8.2.2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每日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8.2.3 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8.2.3.1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8.2.3.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走道两侧的扶手是否完好;

    8.2.3.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8.2.3.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8.2.3.5 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

    8.2.3.6 其他需巡查的情况。

    8.3 防火检查

    8.3.1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还应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

    8.3.2 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8.3.2.1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8.3.2.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的情况,是否具备轮椅、急救担架顺利通行条件;

    8.3.2.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8.3.2.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8.3.2.5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8.3.2.6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3.2.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3.2.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8.3.2.9 厨房的排油烟管道清洗情况;

    8.3.2.10 微型消防站、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运行情况;

    8.3.2.11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8.3.2.12 防火巡查情况;

    8.3.2.1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8.3.2.14 其他需检查的内容。

    8.4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和试验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并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记录。

    9 火灾隐患整改

    9.1 一般规定

    9.1.1 养老机构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下发《隐患改正通知书》,并及时消除。改正完毕,应当将改正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未能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养老机构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1.2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提出改正复查申请书。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9.1.3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改正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9.2 改正要求

    9.2.1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令立即改正:

    9.2.1.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9.2.1.2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9.2.1.3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9.2.1.4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9.2.1.5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9.2.1.6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

    9.2.1.7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9.2.1.8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9.2.1.9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吸烟、乱扔烟头和火柴的;

    9.2.1.10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9.2.1.11 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9.2.1.12 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的;

    9.2.1.13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9.2.1.14 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9.2.1.15 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9.2.2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

    9.2.2.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不能立即改正的;

    9.2.2.2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能立即改正的;

    9.2.2.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立即改正的;

    9.2.2.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能立即改正的;

    9.2.2.5 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9.2.2.6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9.2.2.7 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2.2.8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能立即改正的;

    9.2.2.9 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 17 条、第 18 条、第 21 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的;

    9.2.2.10 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9.2.3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10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养老机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等应设置醒目、美观、内容简单明了的标志标识。

    10.1.2 应在公共部位等处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0.1.3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0.1.4 养老机构应对每名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志愿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员工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及技术培训。

    10.1.5养老机构对服务对象应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10.1.6 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本岗位的火灾风险源和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119、会穿消防戴防护装备、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10.2 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0.2.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0.2.2 本单位和本岗位的火灾风险源和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10.2.3 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10.2.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10.2.5 其他消防宣传教育内容。

    10.3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0.3.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10.3.2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0.3.3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10.3.4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10.3.5 特殊工种人员;

    10.3.6 其他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11 消防应急预案与演练

    11.1 一般规定养老机构单位应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建筑功能布局、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向单位全体员工公布,每名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单位基本情况 、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对于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制定专项的疏散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

    11.2 预案内容

    11.2.1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的组织和职责:

    11.2.1.1 指挥员:消防队到达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消防队到达后,指挥权移交消防队指挥员;

    11.2.1.2 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11.2.1.3 通讯联络组;主要负责报告火警、迎接消防队,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等;

    11.2.1.4 疏散引导组:主要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抢救重要物资等;

    11.2.1.5 安全救护组:主要承担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视伤情做好向上级医院转运准备;

    11.2.1.6 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切断火灾区域电源,迫降关闭电梯、关闭天然气阀门,启动消防水阀,保障灭火用水供应和其他灭火物资设施设备供应,以及灭火后的水、电现场抢修、恢复等工作。

    11.2.1.7 其他必要的组织:现场警戒组等。

    11.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

    员工发现火灾立即呼救并拨打“119”,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消防电话附近的员工,也可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消防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当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时,立即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巡查人员或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向“119”报火警,将消防设施转入自动状态,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

    开启火灾应急广播或喊话等方式,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稳定人员情绪,引导疏散。应逐楼层、逐部位确定疏散引导员,对于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由疏散引导员按预案疏散、转移。检查电梯内有无人员被困,严禁乘坐电梯逃生。人员疏散顺序为:二层及以上的楼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及二层;多个防火分区的应先通知着火区域及相邻的防火分区。

    11.2.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

    起火部位当班现场员工及现场确认人员 1min 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利用现场附近的消火栓、灭火器进行灭火。3min 内按照预案组成第二灭火力量,在火场指挥员指挥下,利用消防设施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队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11.2.5 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要点: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

    11.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的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调查,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11.3 演练

    11.3.1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1.3.2 演练前通知养老机构的所有人员,必要时还应通知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在养老机构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识牌,防止发生意外混乱。

    11.3.3 演练结束,应总结演练情况,做好记录,针对演练中曝露出的问题,修增预案内容。

    12 火灾事故处理

    12.1 火灾扑灭后,养老机构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火灾事故,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2.2 发生火灾的养老机构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员工。

    13 消防档案

    13.1 一般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遗漏,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13.2 单位消防档案内容

    13.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3.2.1.1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13.2.1.2 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13.2.1.3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13.2.1.4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3.2.1.5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3.2.1.6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13.2.1.7 专职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其装备配备情况;

    13.2.1.8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13.2.1.9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

    13.2.1.10 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13.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3.2.2.1 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13.2.2.2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13.2.2.3 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含防雷、防静电)记录;

    13.2.2.4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含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13.2.2.5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及其改正情况记录;

    13.2.2.6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13.2.2.7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3.2.2.8 火灾情况记录;

    13.2.2.9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2.2.10 单位自我评估报告;

    13.2.2.11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13.3 管理要求

    13.3.1 养老机构应确定消防档案信息维护和保管人员,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同时建立消防电子档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还应对单位消防档案内相关的资料信息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13.3.2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台帐,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

    13.3.3 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验收、备案等永久保存。

    13.3.4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防火巡查记录》等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13.3.5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防火检查记录》等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13.3.6 其他档案资料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保存。

    13.3.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的档案管理应同时符合 GB 25506、GB 25201 相关要求。

    14 消防控制室管理

    14.1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4.1.1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14.1.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14.1.3 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14.1.4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4.1.5 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14.1.6 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14.1.7 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14.1.8 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14.2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4.2.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2.2 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14.2.3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每班不应超过8小时;

    14.2.4 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

    14.2.5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14.2.6 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14.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

    14.3.1 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情况;

    14.3.2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14.3.3 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14.3.4 确认属于误报时,值班人员确认误报原因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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