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和民政局年度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青岛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青民〔2020〕47号),决定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开展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方法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登记管理机关分级负责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本次检查采用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数量不低于2020年6月底社会组织总数的5% ,其中,部门联合抽查不少于1 次。
二、检查内容
(一)党建入章情况。
(二)年报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五)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情况。
(七)评比表彰情况(社会团体)。
(八)涉企收费情况(社会团体)。
(九)其它情况(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检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1年4月中旬):制定工作方案,下发抽查通知,按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结果分别在本级政务网、民政局网站和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阶段 (2021年4月中旬-10月中旬):组织实施。按出示执法证件、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审计账目(出具审计报告)、填写检查记录、意见反馈、整改落实、信息录入、结果公开等步骤实施。
第三阶段(2021年11月中旬前):总结归档。抽查工作结束后,做好抽查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四、检查结果运用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通过本级政务网、民政局网站和青岛市社会组织智网平台向社会公开。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二)对社会组织存在违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社会组织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检查时,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开展检查前应当将检查内容、要求以电话或邮寄方式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三)检查应当填写检查登记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有整改事项的,应在检查登记表中注明整改时限。被要求整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依法处理。检查登记表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人或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
(四)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配合检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检查中收取费用,所需费用通过部门预算渠道解决。
(五)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检查,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六)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指导与调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区(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工作总结于2021年11月20日前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日
(联系人:陈卫尧 联系电话:85795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