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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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210019
  • 主题分类 民政
  • 成文日期 2021-03-03
  • 发布日期 2021-03-03
  • 发文字号 青民字〔2021〕2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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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字〔2021〕22号

     

    关于印发《清理“僵尸”社会组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2021年3月3日

     

     

    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净化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提升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标准

    由我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中,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报(年检),名存实亡,且通过登记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3月20日前)。

    制定下发《清理“僵尸”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市)民政局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方案。

    (二)梳理摸排依法处置(3月20日至8月31日)。

    梳理摸排“僵尸”社会组织有关信息,确定“僵尸”社会组织名单,并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及信用监管。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完善工作台账,于9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清理“僵尸”社会组织工作情况,分析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性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清理“僵尸”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各区(市)民政局要调配相应力量,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协作机制,按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等方面的管理。

    (三)创新工作方法,严格执法流程。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要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提高执法服务能力,以柔性和说教式的执法方式,寓教于法,推动社会组织遵法守法、诚信执业成为常态。

     

     

    (联系人:张立德,联系电话:8579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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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人民团体。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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