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政办发〔2009〕8号,QDCR-2016-000061,2009年1月23日发布,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发〔2009〕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
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房管局、水利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市水利局市农委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搞好日常界线管理工作,对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界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的各种犯罪活动,依法及时处理挑起边界纠纷的违法犯罪人员,维护边界稳定。
国土、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预防并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因资源管理使用方面引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努力消除影响边界平安和谐的各种不稳定因素。
财政部门要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依法治界,不断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界线是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各有关双方签订的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是界线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移动、更改、设立新的界线标志物等都必须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向海的最后一个界桩的移动、更改、设立,民政部门应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要坚持规范化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两图一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示意图、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网络图、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书)管理模式,并要根据人员、区划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确保管理网络畅通。
行政区域界线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建设好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界线管理科学化,提高界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根本途径。要充分发挥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保护好勘界资料成果,及时向社会提供界线信息数据,使之成为社会信息的基础平台。
四、联合检查,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检查维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有关要求,完善联检制度,及时启动界线联检工作,积极主动地与毗邻行政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联检中遇到的问题,按时完成界线联检任务、上报界线联检报告。界线联检资料要整齐规范,及时归档。遇有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使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政府要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五、完善制度,建立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平安边界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各方要依据行政区域协议书及附图等有关法定资料,加强协调,建立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走访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睦邻友好协议制度。毗邻的街道办事处、镇、村应签订睦邻友好协议,加深理解,互谅互让,保障边界线地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是建立健全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工作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妥善处理纠纷事件。四是建立健全边界地区信息预警机制,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界线管理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五是建立健全维护边界稳定协作机制,做到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处置,提高工作效能。
六、落实经费,确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为确保我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地市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元纳入市财政预算。区市、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列入各区市政府财政预算。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
七、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贯彻界线管理政策法规工作作为当前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不断增强边界地区群众依法管界的自觉性。要不断总结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培养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形式,促进界线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主题词:民政 行政区划 边界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
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
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