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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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20003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05-06
  • 发布日期 2020-05-06
  • 发文字号 青民字〔2020〕4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现将《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建(办)养老机构是政府履行兜底养老职责的主要载体,也是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困难老人、发挥示范引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发展活力不够、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部分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建(办)养老机构未实行全成本核算。推进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有利于公建(办)养老机构激发活力、提升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兜底养老责任;有利于公建(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盘活存量资源,扩大有效供给;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参与,把养老服务业做大做强。

    推进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要围绕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以“把养老服务业培育成一个强大的服务产业”为目标,完善公建(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升公建(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公建(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和公共服务资源综合有效利用,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养老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营造各类养老服务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好公建(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兜底作用、示范作用和调节作用。要把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办)民营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发展活力不够、服务能力不强、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紧密结合本区市实际,完善政策措施,细化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有序推进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工作。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5月6 日


    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建(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或租赁的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模式。

    第三条 下列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办)民营:

    (一)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或购置、租赁的养老设施(含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同);

    (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

    (三)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四)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指导全市养老设施公建(办)民营工作。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养老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工作的组织实施、运营监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履行公益职能。实行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基础上,向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第六条 确保资产安全。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办)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源,科学设置公建(办)民营的条件和形式,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公办服务养老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八条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制度和标准,依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所有权方(以下简称“所有权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建(办)民营工作。其中,市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区(市)属养老服务机构及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移交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方案,明确主要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风险评估、方法步骤等,统筹组织好实施工作。

    第十条 所有权方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建(办)民营,应当依照规定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所有权方应当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形成可行性报告,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鼓励本市与外地的优秀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强强联合参与公建(办)民营,打造颐养青岛服务品牌。

    第十二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由所有权方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具体组织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最终产生运营中标方。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所有权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案。重点介绍项目情况,明确运营管理条件与要求、投标人资格、合作期限、收费方式约定、相关资金缴纳额度及方式等。

    (二)投标须知。内容包括所有权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途径、报名与答疑安排、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保障金及履约金、开标会组织、投标文件管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

    (三)投标人资格评审标准。根据设定条件量化标准,逐项评分。

    (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申请函、投标人资质、投标人财务状况、投标报价、项目运营方案、管理服务团队情况等。

    (五)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委托经营的设施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附带条件、违约罚则、终止合作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明确国有资产使用费(租金)和风险保障金缴纳事宜。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经营业绩突出和社会信誉良好;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各方除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外,参与投标的运营方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方应当在本市或国内养老服务行业具备较高的社会影响力或品牌知名度;

    (二)运营方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三)运营方(或其负责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效益明显;

    (四)运营方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备,具有成熟的技术输出团队和相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方式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参与投标的运营方需提供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费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接受监管承诺等。

    第十七条 中标后,经公示无疑议,所有权方应与运营中标方签订经营合同。运营方在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转租。

    第四章 机构责权

    第十八条 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运营市、区(市)属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运营街道(镇)属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当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运营方应确保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本区域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入住需求。在此基础上,科学划定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床位比例,接收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其他床位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第二十条 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运营方的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社会老人开放的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其中街道(镇)属养老服务机构向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运营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所有权方缴纳风险保障金和机构管理发展资金。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勘察设计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1%。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所有权方应对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留存情况进行监督。

    运营方参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或协议期满后变更运营方的,对国有固定资产实施改造和购置设备的投入资金,可在与所有权方协商的基础上,相应折抵风险保障金和机构管理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运营方不得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养老设施资产,不得将国有养老设施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大型维修,由运营方负担。合同期满后运营方投入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归所有权方所有。

    第二十四条 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向相关部门申办非营利性法人资质,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的组织框架结构应包含所有权人委托运营各方,不得转让、转包。

    第二十五条 运营方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收益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运营方在养老服务过程中发生虐老欺老等行为,严禁运营方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推销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七条 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不得以所有权方名义运营。

    第二十八条 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其机构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由运营方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按照权利对等原则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所有权方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其中,街道(镇)属养老服务机构报送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所有权方对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统筹做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指导,同时积极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参与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前期建设规划和后期运营监管。对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终止公建(办)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所有权方进行事前协商。所有权方在办理变更或终止合同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其中,街道(镇)属养老服务机构报送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变更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60日正式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合同书前,应履行原有合同规定。

    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90日前正式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其中,街道(镇)属养老服务机构报送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续签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60日前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的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保障人员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因年老、残疾(不含精神残疾)而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无法查明其亲属,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救助对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群体老年人是指: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一、二级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5月10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