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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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200018
  • 主题分类 扶贫
  • 成文日期 2019-12-13
  • 发布日期 2019-12-14
  • 发文字号 青民救〔2019〕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4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基本生活费用按照供养标准全额发放。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七区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98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12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05元。

    三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31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76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1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

    七区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33元。

    三市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1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173元。

    四、建立保障标准备案制度

    三市分类救助标准参照本通知制定,由区(市)人民政府发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 12 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