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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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190095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10-10
  • 发布日期 2019-10-15
  • 发文字号 青民福〔2019〕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2019年第38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10日

     

    青岛市民政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69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养老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向其支付费用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本级行政机关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经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及单位职责情况确定的部分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养老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

    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服务项目,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养老服务事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和信息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签约为家庭床位的适老化改造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项目,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及其他符合政策的购买养老服务事项等。

    (二)养老服务保险事项。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或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事项。

    (三)养老安全服务事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其服务站和社区助老食堂的安全监管辅助服务,以及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等事项。

    (四)养老管理服务人才培养事项。养老服务管理和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心理辅导、技能提升等内容;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五)养老服务评估事项。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与实施;养老服务质量、品牌和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估等事项。

    (六)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事项。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等。

    (七)养老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投诉、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纠纷调解等事项。

    (八)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宣传、技术业务指导与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事项。

    (九)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服务事项。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需求,精心论证和设计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制定年度购买养老服务计划,包括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本局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在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中,由局购买服务评审小组随机选取购买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人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局制定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规范,为履行验收管理提供参考。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 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购买主体对服务事项实施动态监管,发现偏离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购买养老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原则上以购买主体评价、专家评估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为主。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该承接主体两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对金额较大、服务老人较多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要主动将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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