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村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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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190092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2019-09-16
  • 发布日期 2019-09-17
  • 发文字号 青民基〔2019〕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民政局编制了《青岛市村务公开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青岛市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政务类

    1.党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支农、惠农政策措施。

    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审批情况等。

    3.农村征兵政策措施,以及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

    5.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等特殊群体服务情况。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7.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8.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9.土地征用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

    10.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

    11.其他支农、惠农的有关政策。

    12.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事务类

    1.村民委员会组织网络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

    2.村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4.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报告情况。

    5.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工作情况。

    6.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7.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情况。

    8.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9.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村务监督情况。

    10.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11.本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1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修订情况。

    13.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四荒地”发包方案、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方案。

    1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5.本村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以及网格负责人、便民联系方式等。

    16.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17.村民议事协商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18.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情况。

    19.涉及本村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类

    1.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2.村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及发放情况。

    5.村集体土地(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征用补偿分配及承包经营、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

    6.办公经费的使用。

    7.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性收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8.村集体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及使用情况。

    9.社会各界支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以及各种涉农收费和使用情况等。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

    11.村级组织各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及协作费支出情况。

    1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结果;村委会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13.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14.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15.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予以公开。

    二、村务公开形式

    (一)主要通过设置村务公开栏的方式进行公开。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发放明白纸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二)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三)村务公开栏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观看的地方。公开栏的位置、规格、防护设施和栏目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应具备防雨防风条件。

    (四)村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收集村民意见建议。

    三、村务公开时间

    (一)村务公开的时间以区(市)为单位统一规范。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二)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办理时限比较长(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项,应分阶段公开。

    (三)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四、村务公开程序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报镇(街道)审查。

    (二)根据镇(街道)审查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报镇(街道)备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五、村务公开档案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档案的整理和管理,重点建立健全财务、土地承包和各类承包合同,农村经济分配、村庄建设规划和宅基地审批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应当公开的档案。

    (二)村务公开有关文档资料在村级存档的同时应当报镇(街道)存档备案。村务公开档案由村档案人员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集中统一管理。已满保存年限的档案,经区(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方可销毁。

    (三)村内保存的村务公开档案,村民要求查询的,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应给予查询,但查询必须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涂改、毁坏档案。未经区(市)以上机关批准,村务公开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

    六、相关说明

    按照《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目录。

     

    青岛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联系人:欧树春,联系电话:821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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