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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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07006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07-01-08
  • 发布日期 2007-01-08
  • 发文字号 青民事[2007]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各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收养登记工作,完善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现就加强收养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养登记的办理机关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由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市)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的继子女,由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2003年9月1日前捡拾到的弃婴,由各区(市)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2003年9月1日以后捡拾到的弃婴,按照《关于印发<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民事〔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二、弃婴收养登记程序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人,收养本市辖区内发现的弃婴,应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捡拾人捡拾弃婴经过材料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的证明报所在区(市)收养登记处。
      (二)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所报材料审核无误后,送交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并由市儿童福利院所在地市南区民政局对弃婴进行查找公告;对公告结束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市儿童福利院按程序履行弃婴观察、落户等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和有关材料反馈给区(市)收养登记处。
      (三)收到市儿童福利院的反馈后,区(市)收养登记处通知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收养人按要求提供收养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统一将材料送交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并将审批表以及收养人的材料报送青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四)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将办理情况和相关材料移送弃婴户口所在地的市南区收养登记处,并由市南区收养登记处依法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弃婴应提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报案证明符合《关于印发<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1要求)。
      (三)捡拾人书写的捡拾弃婴经过材料,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捡拾经过、被捡拾人的主要特征(随身物品);两个以上证明人的证明,内容要体现目睹捡拾人捡拾弃婴的经过。材料需捡拾人、证明人签名或按手印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五)收养人所在区(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六)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七)被收养人满10周岁以上的出具的个人意见书。
      (八)区(市)收养登记处对收养人基本情况及拟收养情况的调查笔录。
      (九)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夫妻共同收养弃婴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共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要求
      (一)报送材料的时间要求。各区(市)收养登记处统一于每月的第一、三周的星期二下午4:00前将收养登记所需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弃婴公告费、被收养人的两张生活照和一张2寸的证件照送交市儿童福利院。(联系电话:85926238)
      (二)收养人健康查体问题。七区的收养人应当到弃婴户口所在地的青岛华青医院体检;五市的收养人应当到所在地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三)关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把握。收养人家庭收入应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以上;住房面积达到当地政府要求标准;家庭主要成员达到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就有关收养及捐赠事宜与儿童福利院签订《收养协议》。
      (五)市儿童福利院应当按要求办理有关收养手续。各区(市)收养登记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大工作力度,搞好部门协调,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保证健康弃婴按正常比例入院。
      附件:收养人健康查体定点医院分布表

      收养人健康查体定点医院分布表

      区(市) 定点医院 地 址
      七 区 青岛华青医院 延安三路218号
      即墨市 即墨市人民医院 健民街4号
      胶州市 胶州市人民医院 湖州路180号
      胶南市 胶南市人民医院 人民路287号
      莱西市 莱西市人民医院 烟台路67号
      平度市 平度市中医医院 杭州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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