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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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150009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成文日期 2015-02-05
  • 发布日期 2015-02-1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5-009001
  • 各区、市民政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市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4〕42号)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将《青岛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5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4日。

      附件:青岛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青岛市民政局

      2015年2月5日

      附件

      青岛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所得5倍的罚款。

      二、社会团体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1个月整改,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3个月整改,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6个月整改,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无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1个月停止活动,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6个月停止活动,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并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

      3.【较重】

      (1)违法情形

      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12个月以上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15日,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一、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无违法所得,能积极配合执法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二、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30日以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能配合执法、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30日以上90日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90日以上180日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12个月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三、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2)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四、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能积极配合执法、有悔改表现的。

      (2)处罚标准

      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裁量标准

      (1)违法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有非法财产。

      (2)处罚标准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十六、养老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延期一周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手续齐全,整改态度良好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5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300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延期一周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手续不全,经整改,自规定登记时间后一个月内达到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500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延期一周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手续不全,自规定登记时间后一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养老服务机构延期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达到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5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7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延期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自规定登记时间后一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2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900元。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民政部门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25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000元。

      十七、养老服务机构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一周改正,并处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5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600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逾期一周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8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700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逾期二周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0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8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逾期三周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20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900元。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接受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验,逾期四周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30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000元。

      十八、养老服务机构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开展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年度审验不合格继续开展服务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年度审验不合格, 程度轻微,积极配合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3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200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年度审验结果不合格,整改不力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5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400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年度审验结果不合格,未经整改继续营业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0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6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年度审验结果不合格,因整改不力或未经整改继续营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20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800元。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年度审验结果不合格,因整改不力或未经整改继续营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处罚标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30000元;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罚款1000元。

      十九、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中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中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由民政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中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处罚标准

      限期1个月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中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逾期1个月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罚款1000元,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责令改正。

      3.【较重】

      (1)违法情形

      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中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逾期2个月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罚款5000元,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责令改正。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社会福利企业在经营期间职工中的残疾人人数或者上岗率达不到规定比例,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2)处罚标准

      罚款20000元,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十、社会福利企业年度验审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不在规定期限接受验审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年检制度。民政、税务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验审一次。对验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不在规定期限接受验审的,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税务部门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社会福利企业年度验审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

      2.【较重】

      (1)违法情形

      年度验审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接受验审的。

      (2)处罚标准

      收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十一、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情节轻微,配合执法的。

      (2)处罚标准

      警告,罚款5000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不配合执法的。

      (2)处罚标准

      罚款10000元,责令改正。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严重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罚款200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罚款250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营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罚款300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二十二、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年检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年检不合格,经民政部门警告后仍不合格,整改不力且继续营业的。

      (2)处罚标准

      罚款800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年检不合格,经民政部门警告后仍不合格,未整改且继续营业的。

      (2)处罚标准

      罚款15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年检不合格,经民政部门警告后仍不合格,未整改继续营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罚款25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经民政部门警告后仍不合格,未经整改继续营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罚款40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二十三、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情节轻微,积极整改、配合执法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经批评教育,虽进行整改 ,但整改不力的。

      (2)处罚标准

      罚款800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

      (2)处罚标准

      罚款15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罚款25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5.【特别严重】

      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罚款4000元,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

      二十四、未经批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床位数为1-50张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000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床位数为51-100张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8000元。

      3.【较重】

      (1)违法情形

      床位数为101-150张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3000元。

      4.【严重】

      (1)违法情形

      床位数为151-200张。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8000元。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床位数为200张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000元。

      二十五、未经批准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一)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带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在出版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编制,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于展示的、带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在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展示,没收违法所得及展示地图,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发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及编制详图,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销售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及编制详图,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出版、发行、销售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不一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图件,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十六、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一)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不知其为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而窃取或加以损坏的,或虽知其为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但因疏于注意而将其损坏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界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损坏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对其造成轻微损坏的。

      (2)处罚标准

      支付修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以4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损坏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造成其无法使用的。

      (2)处罚标准

      支付修复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损毁、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位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支付修复或恢复界桩或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费用,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十七、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乱占土地、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二)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正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2.【一般】

      (1)违法情形

      已建成未对外营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恢复原状,并予以取缔。

      3.【较重】

      (1)违法情形

      对外营业,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对外营业,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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