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立法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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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06-11-09
发布日期
2006-11-09
制发机关
青岛市民政局
编号
青民办[2006]216号
机关各处室,双拥办、民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度规定》的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青岛市民政局立法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一、 立项
各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局法规办。
报请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内容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要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已拟出试拟稿的,要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
二、 起草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局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局法规办公室对起草工作进行把关。
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同时应当认真地汇总、研究和听取反馈的各种意见,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定的主要制度、施行的可行性、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 审查
局法规办要对报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立法的原则、是否与有关法规相协调和衔接。局法规办认为有立法的必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办。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在提报局长办公会之前,要交局法规办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待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 公布
凡是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都要及时通过“青岛民政网”,向社会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