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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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00800020020180199
  •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2018-12-18
  • 发布日期 2018-12-25
  • 发文字号 青民福〔2018〕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民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要求,统筹整合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补贴,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城乡特困和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60-7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80元;

    2.80-8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3.90-99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4.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

    上述老年人中半失能、失能(能力等级为2-3级)和智力、精神及肢体重度残疾的,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6号)和《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青民福〔2018〕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待遇。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二、补贴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保障。

    (三)公正、精准、便民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

    办理便捷的制度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参照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程序实施,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

    四、监督管理

    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3号)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抓紧抓实评估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数据,要全部录入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办程序。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自执行本通知之日起,《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青民福〔2014〕10号)废止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