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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工作部署,做好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在青岛市的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推荐、资金联动、过程管理和监督评价,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重点建立省、市科技项目和财政资金联动机制。对省科技厅立项并获得省级财政直接奖补资金的项目,青岛市按照规定给予市级资金联动支持,进一步放大财政科技资金效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项目重点围绕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4+4+2”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发展布局以及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聚焦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需求,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五章十六条,重点对市级联动支持方式、职责分工、项目组织、资金管理和监督处置等作出安排。
一是建立市级联动支持机制。对获得省科技厅立项并取得省级财政直接奖补资金的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市级按照省财政直接奖补支持额度的1∶1比例给予支持。市级所需资金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遴选、资金配置和后续管理与省级工作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市科技局统筹全市项目申报推荐和市级支持政策落实;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承担属地审核、推荐和日常配合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材料报送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是规范申报推荐和资金拨付。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部署发布申报通知,结合省级核定名额组织遴选推荐。申报单位通过省科技厅云平台提交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择优遴选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获得省级立项和资金支持后,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市级立项通知并拨付联动资金。
四是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约定推进研发任务。项目执行中的中期检查、重大事项调整、项目终止、撤销以及综合绩效评价等,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相衔接。
五是强化资金监管和诚信约束。省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来源资金应分别核算、专账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违规使用资金、科研失信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省级作出项目终止、撤销或资金收回决定的,市级同步采取相应措施。
三、项目单位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是按期签订合同。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与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二是落实资金保障。省、市财政资金未达到项目申请资金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三是规范经费管理。各类来源资金要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和经费管理规定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
四是配合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如实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等手续,并自觉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
五是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省级政策调整,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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