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3年3月,孵化器管理职责由科技部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工信部制定了新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推动孵化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字〔2026〕4号)要求,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打造高水平孵化器;《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提出,提升科技企业培育效能。
遵循工信部孵化器发展思路,为促进我市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科技创新与“10+1”和现代海洋产业创新深层次融合,建设科技强市,经过前期广泛调研、专家论证以及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我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从功能定位上,突出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突出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二是在认定标准上,更加注重孵化服务收入占比、投融资等服务能力和新增注册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毕业企业占比等孵化绩效。三是在工作机制上,突出市区协同,市科技局加强全市孵化器规划、标准引导和监管,同时,鼓励区市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强专业孵化器布局。
三、《管理办法》的框架
《管理办法》共7章25条。第一章说明了《管理办法(汇报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管理对象的内涵、功能、发展目标,明确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职权和职责。第二章规定了认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管理、孵化场地、运营团队、在孵企业、投融资、孵化服务、毕业企业、数据统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第三章规定了孵化器运营主体申报、区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认定程序及相关管理要求。第四章规定了评价目的、评价维度、评价使用和孵化器监督。第五章规定了变更情况和程序、撤销情形和申报限制时间。第六章提出孵化器加强服务能力建设途径,鼓励各类主体布局建设高质量孵化器。鼓励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第七章鼓励区级主管部门制定区孵化器管理办法,明确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规定了政策衔接过渡期、有效期限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属。
四、推动《管理办法》落实的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一是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二是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进行优胜劣汰。同时对自行要求撤销,以及违法违规的,进行撤销。三是鼓励多主体多种方式推进孵化工作。孵化器自身重点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区级主管部门要布局建设符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的专业孵化器。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围绕自身产业链优势、资源整合能力,以及金融、市场、人才等优势建设垂直领域专业孵化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级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发挥学科、师生和研究人员创业优势,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配建高质量孵化器。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重点任务是联合协调创新创业资源,推动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五、新认定市孵化器与原有市级孵化器衔接
为保障孵化器管理的连续性和平稳性,设立过渡期,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底。过渡期内市科技局认定的相关机构原有孵化载体资格继续保留,同时可按本办法申报市级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原孵化载体资格不再保留。期间,如存在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者自行要求撤销,以及违法违规的,也将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撤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