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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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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4214002727110903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日期 2025-06-06
  • 1.《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5〕11号)修订的背景和内容是什么?

    答:现行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9年8月6日,根据2024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①修订前的办法规定,中期评估结论有两种,合格、限期整改,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中期评估结论有三种,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中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退回结余资金,后续资金不再拨付;②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实施期为1年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开展多种形式的中期检查”;③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分批次拨款的项目,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实施期内上一执行期结束、下一执行期开始之前,开展关键节点绩效评价,取代中期评估”,与《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23〕17号)有关规定相衔接。

    2.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3.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责任体系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由“主管部门-主管单位-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人”构成的过程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方职责。青岛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是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履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4.哪些项目需要开展中期评估?

    答:《办法》规定: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资助类项目,市科技局应当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实施期为1年的事前资助类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开展多种形式的中期检查。分批次拨款的项目,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字〔2023〕17号)要求,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实施期内上一执行期结束、下一执行期开始之前,开展关键节点绩效评价,取代中期评估。

    5.修订后《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5〕11号)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这次修订,一是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了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各方职责。二是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规定了中期评估、项目变更、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的工作流程、工作期限及资金的清缴。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规定了具体处理方式。四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严格执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并对项目过程管理中各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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