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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依据
根据《青岛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字〔2024〕2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申报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应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申报集聚类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积极推动文化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够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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