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融资模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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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日期 2022-03-31
  • 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融资模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探索性推出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出台了《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实施办法(暂行)》(青科字〔2016〕13号),通过综合运用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19年,为持续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规范政策执行,在原政策基础上修订出台了《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青科规〔2019〕1号)。政策实施以来效果明显,为助力青岛市科技企业融资创新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21年底,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科技型企业培育“沃土计划”,投(保)贷联动作为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扶持政策列入其中,为保证政策执行,2022年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印发《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融资模式实施细则》,对投(保)贷融资模式持续进行优化,继续放宽业务范围,加码支持力度,让更多科技型企业获得更多的政策红利。

    二、制定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 “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青政字〔2021〕30号)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

    三、出台目的

    为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创新手段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为科技型企业创造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创业环境,采用股债联动模式将银行机构的科技信贷风险与创投机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进行合理匹配,利用投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和财政资金贴息,有效降低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门槛,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增强科技企业信贷能力

    四、主要内容

    (一)科技金融投(保)贷融资模式。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相结合为主要方式,以企业与投资机构达成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为前提,通过投保贷、投贷、跟贷等多元组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1.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由投资机构承担信贷资金连带偿付责任,经依法具有担保功能的机构增信,获得银行贷款;

    2.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由具有担保功能的投资机构承担信贷资金连带偿付责任,获得银行贷款;

    3.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获得银行贷款。

    投资机构是指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可以依法进行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实体;投资协议是指在贷款发放日前3个自然年内,有出资入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且尚未退出的标识股权发生变更的合法有效协议;认股承诺是指约定行权条件、价格、方式、额度等的期权协议;具有担保功能的增信机构是指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银行机构认可的依法具有担保功能的实体

    (二)贴息标准。对投贷、投保贷、跟贷等投(保)贷融资模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此外,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还将鼓励银行机构对开展科技金融投(保)贷业务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再贷款资金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政策享受主体条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或者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

    (四)业务流程。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划定可开展科技金融投(保)贷业务的银行机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机构、投资机构、第三方增信机构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请,或者请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推荐相关银行和投资机构;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和第三方增信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银行机构对通过相应认股权或对价获得增信依据的企业发放贷款。

    (四)贷款贴息流程。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贷款贴息申报,次年兑现。具体是: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报贷款贴息申请;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托对企业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贴息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说明和业务指导;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拟贴息金额进行企业名单及审核;市科技局研究后将拟贴息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市财政局预算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次年下达科技计划,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五)政策时限。2022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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