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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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日期 2022-06-27
  • 一、制定背景

    此前,为保障市级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市级科技计划评审活动,市科技局依托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专家库,对科技计划评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让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完善专家轮换、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为此青岛市科技工作亟需整合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完善专家入库、评价、退出机制,集聚专家智慧,加快推动创新性城市和科技引领城建设。为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升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2021年市科技局出台了《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青科资字〔2021〕22号)。2022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来运行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21〕9号)

    2.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16)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

    三、出台目的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提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主要内容

    (一)专家来源。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专家入库条件。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3.热心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拟入库时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4.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无记录,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1.科技研发类专家。原则上应是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3.财务金融类专家。包括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或是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投资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政策,在金融、银行、保险、担保、创业投资等机构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包括具备丰富科技管理或决策咨询、人才培育引进、国际科技合作经验的人员、各级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或执业五年以上的合伙人律师等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制作、传播工作经验或对科普创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具有从事生产制造型企业技术研发工作3年以上且职务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含)以上的人员或具备技术经纪专业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具有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且有促成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经历的主要负责人。

    (四)专家出库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1.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接受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的;

    5.擅自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6.有违法违纪、科研失信、失德失范等行为的;

    7.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专家入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确认职称、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技术领域、回避事项等个人信息变化情况。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告知本人。一个月内,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未按时完成重新确认或更新的将取消专家资格。

    (六)专家使用程序。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按专家需求数量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专家抽取后,系统将自动通知专家,确认参会信息。若确定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滚动补充抽取。未获得专家库使用权限的单位,可通过专家库管理部门抽取专家,获取拟聘专家名单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并确定实聘专家。推行专家选用分离机制。

    (七)专家权利与义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2.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3.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4.优先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相关活动;

    5.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专家需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

    2.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要点;

    3.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4.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对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5.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专家库更新信息;

    7.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八)专家评审纪律。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2.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3.不得通过施加倾向性、引导性的影响,干扰其他评审专家独立作出学术判断和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4.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不得出具严重偏离评审要求的评审意见,不得违背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6.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7.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评审信息;

    8.不得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行为;

    9.不得有影响评审正常有序进行或者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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