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2438999047117210694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12-15
  • 发布日期 2021-12-15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2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根据《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制定,为推动我市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九条,分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与管理、扶持政策、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

    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孵化载体。

    (二)各方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标杆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并对本区域内的标杆孵化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认定条件

    必要条件3项: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实际运营不少于1年,且信用记录良好;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自有或合作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投资企业不少于5家。

    除以上3项必要条件外,还需满足近两个自然年度取得的相关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入驻企业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入驻企业(含成功上市或成为专精特新的毕业企业)累计税收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在培或从外地引进上市公司(京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少于2家、在培或从外地引进独角兽企业不少于2家等8项指标,满足其中3项即可。

    (四)认定程序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杆孵化器。

    (五)扶持政策

    对认定的标杆孵化器,按照不重复奖补原则,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其中奖补资金最高400万元。

    四、关键问题解读

    (一)标杆孵化器的定义是什么?

    答: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孵化载体。

    (二)标杆孵化器有哪些必备条件?

    答:1.申报单位为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实际运营不少于1年,且信用记录良好。2.孵化载体内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或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3.自有或合作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投资企业不少于5家。4.近两个自然年度内孵化载体取得的相应经济社会效益。

    (三)如何申报标杆孵化器?

    答: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杆孵化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