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奖励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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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64805076584105609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2-10-13
  • 发布日期 2022-10-13
  • 发文字号 青科字〔2022〕1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奖励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3日

     

    青岛市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奖励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字〔2022〕21号),支持高水平专业化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对象为经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和备案示范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依托单位。

    第三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备案示范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四条 奖励采取“免申即享”方式。

    第五条奖励拨付流程:

    (一)市科技局自收到科技部公布/备案示范文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青岛市科技服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单位的基本信息、上传科技部通知,并定向通知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自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青岛市科技服务信息系统”,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性及是否存在需变更事项。如存在需变更事项,需按照科技部相关办法要求,完成变更后上传科技部有关确认文件,市科技局在文件上传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三)市科技局按程序对拟拨付奖励资金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第六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