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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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10058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09-22
  • 发布日期 2021-09-22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8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50008
  •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财政、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对象,是指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市场监管局等临床中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批复认定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建立健全与临床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评价导向机制,对临床中心批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提升临床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四条按照《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各临床中心按要求提供《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评价指标由7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构成。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是指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临床中心开展的绩效评价。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绩效评价将结合青岛市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科技创新、优势学科发展及地方多发病重大需求,注重引导,强化产出。

    1.强化功能定位。注重分类指导,引导临床中心结合实际,瞄准国家临床中心、国家分中心、省临床中心、省分中心、市临床中心建设,健全完善青岛市临床中心五级体系。

    2.突出绩效产出。围绕药物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绩效产出为导向,引导临床中心不断提高科研产出、临床应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责任和意识。

    3.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4.注重结果运用。通过绩效评价,对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作出定量评价,为临床中心的动态化管理和差异化支持提供依据。

    第八条绩效评价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1.管理部门印发通知。确定需接受绩效评价的临床中心名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发绩效评价通知,部署绩效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各临床中心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临床中心开展自我评价,按时提交临床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和所需佐证材料。

    3.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价的临床中心进行现场考察,每个专家组一般由5名左右专家组成,在听取临床中心负责同志关于临床中心运行情况的汇报、质询答辩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形成对各临床中心的专家个人评议意见及专家组集体评议意见,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第九条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90分的为“良”、60分(含)?80分的为“中”、低于60分的为“差”。

    第十条定期通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临床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临床中心;对评价结果“差”的临床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满绩效评价结果仍为“差”的作撤销处置。被撤销的临床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临床中心。

    第十一条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此后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管理部门对入库培育临床中心的综合评价和临床中心年度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附件:青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