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10021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1-05-06
  • 发布日期 2021-05-06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1-0050001
  • 有效性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规〔2021〕1号)进行了修订。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6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实施异常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章

    第三条 健全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责任体系。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

    (二)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与项目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包括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等重大事项;

    (二)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过程的重大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与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等;

    (四)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或者整改报告,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违规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科技局制订过程管理方案,规范过程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工作;

    (二)及时汇总专家组意见,分析过程管理情况,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三)接受市科技局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的检查或抽查工作。

    第三章中期评估

    第七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资助类项目,市科技局应当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基本符合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项目。

    第四章项目变更

    第九条 项目发生变化且需要申请变更的事项。

            项目实施期内,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主要考核指标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查,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相关指标;

    (四)项目完成时间变更。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其他需要市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项目变更工作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项目主管单位对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

    (二)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变更申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若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的,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同意变更的,相关业务处室按程序报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进行变更备案。不同意变更的,相关业务处室将变更事项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由市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变更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超出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市科技局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要求实施。

    第五章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的申请;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其孳息。项目撤销后,原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任务书、协议等)规定,未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工作流程。

    (一)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依职权终止。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项目终止的,须提供以下资料,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

    1.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3.项目无法实施的证明材料;

    4.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终止申请15个工作日内,对拟终止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需要作出专业判断的,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个月。

    (四)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同意终止后,相关业务处室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并报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终止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要求,自批复终止或发出终止通知书之日起,相关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市科技计划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市科技局将项目过程管理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立项和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十八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市科技局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四)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可以下达整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终止所涉项目。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市科技局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市科技局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科技局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6日。2018年9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规〔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docx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