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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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00065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0-12-02
  • 发布日期 2020-12-02
  • 发文字号 青科规〔2020〕7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0-0050007
  •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推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日


    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推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励

    第三条 对新认定和评估优秀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良好或合格等次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复评合格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不予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在细则有效期内,对同时符合不同级别奖励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就高原则或补足差额对其依托单位给予奖励,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在细则有效期内,对相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就高原则对其依托单位给予奖励,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奖励根据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文件和国家、省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结果,分别给予奖励,依托单位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章 “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补助

    第七条 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根据科技部认定奖励或补助,按照不超过1:1比例给予中方牵头单位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对“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研发与应用、人才引进及培养等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中方牵头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正式文件;

    3.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发布补助申报通知、公示奖补名单、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结合相应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国际科技合作方向的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交流合作等。资金使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青科规〔2019〕6号),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奖补对象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工作失职者,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措施,引导和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发布补助申报通知、公示奖补名单、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奖励或补助资金结合相应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国际科技合作方向的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交流合作等。资金使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青科规〔2019〕6号),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奖补对象的科研诚信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工作失职者,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措施,引导和支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