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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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13900020020200016
  • 主题分类 科技
  • 成文日期 2020-04-30
  • 发布日期 2020-04-30
  • 发文字号 青科监字〔2020〕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30日


    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79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加快科技引领城建设,制定青岛市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强化科技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统筹部署和构架设计,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标准,将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明晰各主体职责,分层分级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注重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督评估相结合,注重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现代科技治理体系。

    二、建立监督和评估工作体系

    本方案所指科技监督是指按照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任务、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和督导。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科技计划任务是指科技规划、科技政策、计划、项目等。

    (一)明晰主体职责

    按照“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的原则,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实行分层分级的监督机制。

    1.市科技局职责。研究制定监督和评估工作制度规范,统筹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对科技计划任务实施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绩效评估和评价。

    2.项目主管单位职责。研究制定科技计划任务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或措施;对所属或者所辖的计划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参与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任务绩效评估和评价。

    3.专业机构职责。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科技计划任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4.承担单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计划任务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定期向市科技局和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科技计划任务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市科技局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评估工作沟通与协调,推动监督评估工作的衔接和结果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明确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时限、方式等内容和要求,并及时向单位内部或者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三、完善监督和评估工作机制

    根据不同科技计划任务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一)监督和评估工作流程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监督和评估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和评估的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科技计划任务的监督和评估。

    (二)强化对关键节点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科技咨询专家履职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论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和委托、项目验收等社会关注度高、风险性较强的环节,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设,有效管控风险。

    (三)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作用

    鼓励和支持科技计划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

    (四)规范监督检查的时间和频率

    严格控制年度计划任务现场监督检查比例,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对于遵守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内现场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并应当在立项满一年后进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四、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反馈运用

    建立监督和评估结果反馈和综合运用机制。

    (一)强化监督和评估结果的运用

    在监督和评估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反馈监督结果,下达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方式报告整改情况。对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监督和评估的结果作为科技政策制定、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和市级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违规行为的处置

    在监督和评估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计划任务资金、终止执行、取消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