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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青岛市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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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鲁教师字〔2013〕19号)和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通字〔2013〕83号)要求,结合山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青岛市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安排如下:

一、注册范围

青岛市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尚未注册的新进教师,须进行首次注册;

(二)上次注册至2025年12月31日满五年的教师,须进行定期注册;

(三)上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符合注册条件的教师,须重新申请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工作安排

(一)2025年11月17日-11月21日,个人申请、学校审核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定期注册报名。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用户后,完善个人信息(单位名称填写须与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注册机构选择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中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本人签字后连同教师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2.学校审核。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和定期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至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并签署审核意见。首次注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证书验证”栏查询验证。

(二)2025年11月24日—11月28日,学校上报初审机构

学校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中,各区(市)所属学校报送至各区(市)教体局注册机构,青岛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报送至青岛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二楼西210室)。首次和定期注册提交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2025年11月24日-12月2日(双休日除外)注册初审

相应的注册机构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1.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结论应为“暂缓注册”:

⑴经注册机构审核,注册周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

⑵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⑶注册周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结论应为“注册不合格”:

⑴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⑵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⑶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2025年12月3日-18日注册复核、终审

青岛市教育局、山东省教育厅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核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有关信息。

(五)终审结束后公示、归档

山东省教育厅终审后,负责初审的注册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中标注注册结论并加盖公章。

四、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注册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工作管理和指导,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系统使用培训,准确把握注册范围、对象、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认真做好个人申请、审核确认、注册等各环节工作,重点把好审核关,确保工作公正、严谨和规范。

(二)各注册机构在系统中设置注册初审计划时要依据青岛市统一的注册工作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本机构各项工作,不得超期。

(三)列入注册范围人员均须参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机构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四)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存疑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区域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如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doc

          2.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2: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doc

          3.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

          附件3: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pdf


青岛市教育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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