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汇总2024年度青岛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编制而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市教育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推进教育强市建设,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青岛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一)主动公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指南,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全年通过不同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69条,其中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198条(含制定和公开规范性文件1件),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政府信息871条,累计阅读量1104万余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8次,不断提升教育政务新媒体影响力。
(二)依申请公开
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流程,及时更新答复文书格式,多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更好的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需求。2024年,市教育局按时办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9件次,其中予以公开11件次,部分公开答复0件次,不予公开0件次,无法提供8件次,转结下年度继续办理0件次。本年度未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4年,市教育局进一步完善各项政务公开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紧责任,优化公开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效率。做好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落实信息发布审核要求,确保公开内容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同时,加强公文类信息管理,规范公开行为,确保公开的时效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建立错敏信息监测机制。为确保公开的准确性,定期监测排查网站错敏信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日常监督检查,避免错链、断链等问题发生。指导局属学校认真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监督。参照《2024年山东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局属学校参照指标体系,及时更新完善信息数据,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全面、规范。
(五)监督保障
完善审核机制。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完善网站管理规范制度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章建设,切实把好政治关、政策关和文字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解读形式需进一步丰富,二是收集群众呼声的政务新媒体渠道需进一步拓展。下一步,市教育局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和提升。一是拓展政策解读形式,利用短视频、H5、专家访谈、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对有关政策进行全方位解读,让群众对政策掌握更便捷、更直接。二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广开渠道,认真梳理群众意见建议,提高群众满意度,增强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本行政机关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2024年,市教育局严格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2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严把公开信息政治关、质量关,保障信息录入质量。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4年,市教育局共办理建议提案210件,办复率100%。其中主办人大建议97件、政协提案113件。办理结果均在市教育局官网进行了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市教育局充分发挥在招生考试政策、考试服务、升学志愿指导等方面的专业特长,积极开展“四进一见”(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见高校)活动,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账号及时发布“四进一见”活动政策和时间,方便家长学生预约咨询。通过召开媒体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在高、中考期间举办公益宣讲15场次,以专业化、精细化、通俗化的讲解,为考生和家长答疑解惑,服务考生、家长约7万人次,召开普通高校招生咨询会,邀请200余所高校来青现场招生咨询,为考生和家长带来第一手招考资讯。
(五)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年度数据统计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无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无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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