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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有哪些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青岛市贯彻落实文件主要围绕省文件中需要地方具体细化的部分做出了明确。
一是明确登记备案程序。第一步由拟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提交《青岛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区(市)教育部门审核确认。第二步是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和营利性民办园按照相应程序增加托育业务范围。第三步是幼儿园按照《青岛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青卫人口字〔2020〕1号)要求,到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办理托班备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招生。通过登记备案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托班招生,幼儿园托班招生应在小班统一招生结束后开展。入托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年满2周岁不满3周岁的幼儿,招生相关要求参照幼儿园小班。平日如有空余托位,随补随招。
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开设的托班,托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我市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周期、退费办法、收费公示等按照托育机构要求执行。幼儿园托育费收费标准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在幼儿园地址上注册的托育机构,根据文件要求重新核定托班数和托位数,统一开展业务变更,全部纳入托班管理体系。此前已在幼儿园地址上注册的托育机构,应在该幼儿园增加托育证照业务或经营范围后申请注销;今后,幼儿园地址上原则上不再新设立托育机构。
二、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在环境设施和人员配置上有什么要求?
幼儿园在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坚持应招尽招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要求对办园条件进行改造优化。室内活动场地应采用软质地坪,墙面有安全防护。托班班级活动用房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同时要配备适应2-3岁幼儿发展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设施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
托班班额人数不超过20人。公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强托班保教人员,将托班幼儿数量纳入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基数。民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托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鼓励托班教师和保育员积极取得婴幼儿发展引导员、保育师等资格。
三、我市幼儿园举办的托班享受哪些经费补助政策?
公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保障范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的托班幼儿,一并纳入学前教育生均财政补助保障范围。我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设置有托育服务生均经费补助,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同时,幼儿园举办的托班与托育机构一样享受托育服务保育费补助,按照二孩每月500元、三孩每月600元的标准补助(机构和托育家庭各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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