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有什么特点?
《青岛市督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紧贴时代要求。《办法》紧紧围绕深入推进我市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等规定,明确了督学配备比例、选聘条件、选聘范围、任期、任命程序和督学类型、职责、职权,应当遵守的纪律,以及督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退出机制和违纪处理等,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二是突出青岛特色。总结了全国先进省市经验,结合青岛实际,在领军督学培养制度、督学职称评聘、课题研究、特约督学的聘任以及督学的配备比例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办法》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领军督学培养制度,设立领军督学工作室,发挥优秀督学辐射带动作用,从政策和经费上支持督学专业发展。三是可操作性强。对督学聘任、职责及职权、管理与考核、保障与激励等方面以往较为模糊的概念和要求进一步厘清和界定,引导督学管理工作走上专业化轨道,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细化了督学保障与激励政策,规定兼职督学、特约督学、教育督导员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从教育督导经费中列支;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培养培训、职务晋升、评优树先等方面加大对优秀督学的支持力度。
2.督学聘任程序是什么?
《办法》规定, 督学聘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督学的范围、人数和相关要求;(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确定推荐人选,报教育督导机构审核并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3.兼职督学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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